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试行)

浏览量:153 | 2018-12-24 16:54:00 | 来源:中交地产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健全和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12月至次年2月。会议日期和主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领导班子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如上级党委或纪委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应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组织好学习。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上级党委有关文件。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次。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联系班子和个人思想作风状况,联系本单位的突出问题,查找工作的差距,边学习边思考,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三)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意见。民主生活会前,向公司各基层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征求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意见。公司党群工作部对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如实、全面地通报领导班子成员。

(四)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五)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名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提前报告上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委报告。上级党委视情况派人参加。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准备,在民主生活会上本着坦诚和负责的态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般情况不得缺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需提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请假。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九条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属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向上级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前准备情况、会议召开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情况,并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所属党总支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应参照本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