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量:281 | 2018-12-24 13:40:34 | 来源:中交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领导班子和决策机构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并严格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高效原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实行科学决策,并提高决策效率,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依规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  党委负责监督、保障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和总裁办公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并对公司及所属企业中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以及《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关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关于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关于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规则、薪酬机制等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事项;

(五)关于组织机构调整和内部机构、岗位设置等重大机构设置与调整事项;

(六)关于企业设立、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和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年度业绩考核方案等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

(八)关于薪酬分配、岗位薪级调整和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者的收入以及员工公积金、公司年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员工利益重大事项;

(九)关于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

(十)关于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十一)关于维稳、防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部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调整正副职及以上人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交流和后备人选的确定事项;

(二)向全资子公司公司委派或者更换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更换或推荐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人选;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

(四)党内奖惩;

(五)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确定特大和重大研发项目事项;

(二)引进重要设备和技术,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等的审批事项;

(四)房地产开发、重大股权投资等重大投资审批事项;

(五)审批涉及土地资产的处置事项;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二)超过年度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年度对外捐赠支出预算,因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

(四)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以不同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非因紧急情况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会议主要形式有:董事会议、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裁办公会议等。

具体方式的会议参会人员与会议议程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会前准备工作基本程序:

(一)议题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主要领导直接提出,也可由分管领导提出,或由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列为议题。直管企业提出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议题,应先报相关对口部门提出意见(必要时经专业委员会或专家论证),再由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议题。

(二)摸清情况。议题相关职责部门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

(二)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

(三)征求意见。重大投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重要人事任免,应按人事管理规定进行考察,并应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程序准备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基本程序:

(一)提交决策材料。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会议召开前根据不同决策形式的时限要求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参会人员。

1.会前要向参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

2.决策会议需符合相应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3.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涉及相关事项的参加会议人员应实行回避。

(三)会上充分讨论。

1.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前熟悉材料,并进行认真准备;

2.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决策事项应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应保证参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2.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做出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总裁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承担决策责任;

3.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的决定;

(五)存案备查。

对会议决策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监事会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有关专家、记录人、表决形式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7.会议记录应有具有表决权的人员对内容核实后的亲笔签名;

8.会议决策除依法依规应保密外,必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及讨论情况,不得泄露。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决策情况向因故缺席决策会议的应出席人员通报。


第十七条  决策作出后,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决策议题的落实,确保落实决策事项的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十九条  对决策执行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决策需要变更或中止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长、总裁是公司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以下事项报地产集团相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公司纪委:

(一)根据本单位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并明晰“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具体授权额度标准以及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

(二)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经集体研究会议通过的事项。

(三)重大改革创新、涉及重大切身利益和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集体决策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决策事项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的;

(三)未向参会人员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犯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需要报公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