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浏览量:317 | 2018-12-24 09:20:57 | 来源:中交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中交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职责,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党委会议事及决策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交建党委工作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党委会形成的任何意见、决议等,都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中交集团、地产集团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某些制度上有所创新、突破,须事先请示上级有权部门同意后,方可决策。

(二)议大事原则。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工作;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措施、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形成决议或提出意见、建议。

(三)集体决策原则。涉及重大问题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形成决议,由进入高管层的党委委员及时通报会议精神和沟通情况,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体现党委意愿。

(四)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公司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议事的质量和效率的统一,保证党委决定、决议和意见建议的科学性。

(五)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应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定、决议和意见建议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第三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国交建党委的有关规定,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二)决定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及实施方案;

(三)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及实施方案;

(四)决定关于公共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维稳、防恐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处理决策事项;

(五)决定党内奖惩;

(六)总部部门正副职及以上、副总以下人员任免、交流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七)确定向全资子公司委派或者更换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更换或推荐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九)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十)研究决定向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党委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紧紧抓住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工作的重点难点,实施政治领导,切实发挥好保证、监督作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在党、政团结共事方面做到围绕中心,主动参与,到位而不越位,用权而不揽权,支持董事会和高管层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承担党委会办公室职能,具体负责党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经党委会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制定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措施以及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领导班子建设;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所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考察等工作。

(四)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调整、任免;直属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调整、任免和委员增补;党委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党委换届的筹备工作等。

(五)部署关于纪检、监察、防范邪教、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讨论研究涉及所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调动、离职和党纪处理等问题。

(六)开展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创先争优”等活动方案的制定;基层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

(七)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重要的工作总结。

(八)其它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需经党委会审议后向董事会或高管层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事项:

(一)审议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变更方案;审议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使用、调动、奖惩方案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重要的改革、改制方案;涉及所属企业停产、转产、关闭、破产、兼并等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的处置、以及工资调整、利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大额投资、资产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融资;对外捐赠或赞助,以及重要项目安排、技术引进、合资引资、大额资金的使用等方案。

(五)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及需要提交职代会通过或讨论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除,以及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七)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处置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组织方面需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人选。

(二)职代会议程和主要议题、工作报告、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职代会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审议需要提交职代会通过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工会、共青团组织选举结果审批及各群众团体机构和岗位的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三章  会议召集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采取的具体方式: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三)遇重大突发问题,下一级党组织提议时;

(四)上级党委、纪委认为必要时。

第十一条  召开党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党委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经党委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党委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委委员请假。党委委员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出席党委会会议次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视为不能履行党委委员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的程序是: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议,形成纪要。

第十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党委书记认为需要研究的事项直接列为议题内容。

(二)纪委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党委委员、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就其职能分工认为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为议题内容。

(三)直属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项,由党群工作部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为议题内容。

(四)党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改革发展方面重大问题决策的议题,由党委领导与董事会、高管层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商定。

(五)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经由党委书记及党委委员协商确定后,在党委会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的准备

(一)根据确定的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群工作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材料和建议,并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二)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一天,将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等内容,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党委成员及列席人员,作好会前准备。

(三)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应就重要议题与有关委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需要时,可请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提出议案并派员列席会议。

(四)党委会讨论的有关计划、方案、情况、资料等书面材料,需委员事先阅知的,由党群工作部提前交到党委成员手中。

第十七条  会议要求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与会成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形成会议决议的方式,可以由会议主持人征求委员意见或进行总结,也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又要对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的,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未在会议召开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视作未表示异议。会上,遇到对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和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三)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都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责成党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传达贯彻,组织实施。

(四)建立党委会会议记录本,由党群工作部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委员的姓名、会议议程、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要点、每一决定和决议事项表决的形式及结果等内容,做到记录表述准确,如实记录。

(五)会议结束后,党群工作部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整理会议纪要。凡有党委委员对会议决定事项有不同意见的,会议纪要须经过所有与会委员签署意见;如果有与会委员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署意见,则视为其弃权。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均不得个人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有关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客观公正发表意见,并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

第二十条  党委决定、决议形成后,各委员不得有任何行为上的反对表示,不允许对党委决定或决议采取不负责任和自由主义的态度。对于违反本议事规则个人专断,不遵守、不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或未能按照决议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每个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公司的商业秘密,对应予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自觉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会议内容,特别是委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对外传播、泄漏,违者将被问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研究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事宜,有关直接关系人应主动提出回避。如多数委员认为本人可以出席会议阐明意见的,则本人可以与会,但不计入法定人数,亦不参与表决。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是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第一责任人,委员按要求分工负责。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工作分工,由分管的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会没有改变原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四条  每个党委委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等,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独立负责地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保证党委决定、决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委成员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决议。改变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分别由进入董事会、高管层的党委委员在相应的决策和经营活动中表达、体现党委意愿,并适时向党委会会议通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党委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向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通报会议情况,并做好党委会决定、决议的检查督办工作,及时将落实的情况向党委会或书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贯彻落实党委会决定事项工作中,党委成员之间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互通情况,互相信任,互相支持,注重团结、形成合力。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对各自执行落实党委会决定、决议的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党委。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