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

浏览量:227 | 2019-01-07 14:54:11 | 来源:中交地产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地产集团党委《中交房地产集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中交房党工发〔2017〕54号)、中交集团党委《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交股党工发〔2017〕60号)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公司党委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缴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一般应在每月自觉向所在党小组或党支部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经所属党组织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不能亲自交纳,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各党小组或党支部党费收缴由所属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党小组或党支部根据要求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负责将全部党费上缴公司党委。

第十条  公司党委一般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公司党员实缴党费按比例上缴至地产集团党委,上缴比例为全体党员实缴总数的45%。 


二、党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该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和下拨需经本级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党费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帐目,实行专款专用,开支报销符合手续。

第十五条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每年1月底前应就上一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地产集团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党费存款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计入收入总额。

第十八条  党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帐款移交手续,手续必须由各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签字认可。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委管理的党员。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交地产党委负责解释。